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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未尽责致老人摔伤死亡 家政公司赔6万余元

2019-05-2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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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女士从劳务服务中心请一名保姆到家照顾年迈的母亲,但保姆却因未尽到看护义务而导致王女士的母亲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是王女士将保姆的雇佣单位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女士诉北京某劳务服务中心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一案

  王女士从劳务服务中心请一名保姆到家照顾年迈的母亲,但保姆却因未尽到看护义务而导致王女士的母亲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是王女士将保姆的雇佣单位告上了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女士诉北京某劳务服务中心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服务中心赔偿王女士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六万四千九百余元。

  据王女士起诉称,其从某劳务服务中心请了一名保姆照顾其母亲,但由于保姆失职,造成自己母亲严重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起诉要求某劳务服务中心支付死亡赔偿金13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及交通费、护理费2万元。

  根据王女士的诉求,劳务服务中心认为,王女士所说不是事实,他们单位不认识该保姆,王女士曾经来过他们单位,但王女士所说的事情他们单位不知道,所以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某劳务服务中心系以输出劳务及各种信息为主导,专业从事社区各种服务的非中介机构。在该公司简介中明确写明:“该公司对服务员的要求,凡是为客户提供的人员,必须要有个人或单位、组织担保及客户要求的其他相关有效证件。而对员工服务质量上的要求为三个等级,低级在服务上要达到顾客的认可,中级在服务上要满足顾客的要求,高级在服务质量上要超越顾客的期望,使顾客有一种喜出望外的感觉”。2004年3月,王女士在某劳务服务中心进行了会员登记,她用工要求为照顾老人、家务。自王女士进行会员登记至2008年期间,劳务服务中心多次为王女士提供服务员进行家政服务。2008年10月1日10时40分,王女士的母亲不慎摔倒,被送至医院,入院诊断为:闭合性中型颅脑外伤,右侧大脑半球脑梗塞,Ⅲ期高血压病,心房纤颤,脐疝。王女士的母亲当日急诊入院进行硬膜下血肿穿刺置管引流术,后因病情较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引起脑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王女士提供了由劳务服务中心、保姆、王女士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及将保姆送回劳务服务中心时劳务服务中心法人签字确认的收条,证明保姆系劳务服务中心提供的家政服务人员。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务服务中心法人签字确认已将保姆送回该劳务服务中心,所以劳务服务中心称不认识保姆、没有向王女士提供保姆进行家政服务一节,法院不予采信。劳务服务中心与保姆为雇主、雇员关系。但王女士在劳务服务中心登记用工要求为照顾老人、家务,并非专职看护老人,且王女士让保姆一人单独与其母亲相处,保姆也不具备一刻不离老人身边的条件。在王女士母亲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病、心房纤颤等原有疾病的情况下,保姆对王女士母亲的摔伤有防范方面的不足,但老人的子女对老人的摔伤在防范方面也存在不足。另外,王女士本身患多项疾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站立行走要自我注意,王女士母亲在身旁无人时站立摔倒受伤,有自己身体条件的原因,不应把摔伤的后果全部归结于保姆一人。劳务服务中心在从事社区服务时应对从事服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保姆在服务过程中未充分预见王女士母亲可能出现的危险,致其受到人身伤害,劳务服务中心作为派出保姆提供服务的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age]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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