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网友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要担责?

2016-09-05 12: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用户提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扩大,是否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近日,綦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删除侵权网贴,赔礼道歉,并支付雷某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某科技公司系綦江某网站网络服务提供商。今年1月1日,网名为“折福”的网友在该网站发表了一篇名为“人肉这贱人”的帖子,并配上雷某某生活照片一张,帖子文字内容极具侮辱性。发表前三天,该帖子点击量达102次,月排行第一,周排行第一。截至1月8日,该帖子的点击量达到4万余次。后该帖子出现在该网站的多个版块。

  雷某某知晓后于1月2日与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当天,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发帖中涉及雷某某的照片进行了马赛克处理。1月6日,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删除了发帖中所涉雷某某的照片,但是该帖子依然存在。

  1月29日,雷某某聘请的律师以邮寄EMS快递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删除帖子等。某科技公司收到了前述律师函。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肉这贱人”的帖子内容明显具有侮辱、诽谤雷某某的内容,直接侵害了雷某某的名誉权。某科技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只要稍尽注意义务,就足以判断侵权行为的存在,应立即采取删除帖子、断开链接等措施保护被侵权人,防止损害扩大。虽该公司对雷某某的照片进行了马赛克处理,后于1月6日删除帖中所涉雷某某的照片,但这些措施不足以保护雷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用户提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450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