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超越摩托车并行时未保持二车安全间距,致摩托车驾驶员心情紧张,导致摩托车倒地酿成车祸,汽车司机被告上法庭。8月2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道路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李某浩赔偿曾某斌经济损失2000元。
2008年2月25日,李某浩驾驶货车在105国道由于田往县城方向行驶,在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的由曾某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过程中,正当二车并行时,由于汽车紧靠摩托车行驶,致二车间的间距较小,引起摩托车司机心情紧张,导致摩托车倒地,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曾某斌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遂川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该事故由曾某斌负主要责任,李某浩负次要责任。李某浩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认为其所驾驶的汽车未与曾某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该事故系曾某斌自己倒地受伤,他以对该事故应不负责任为由,向吉安市交警支队申诉。吉安市交警支队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维持遂川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的认定。
曾某斌受伤后,其医疗费用等损失核定为2.2万元。除保险公司赔付1万元外,余款李某浩坚持双方车辆未发生相撞为由拒绝赔偿,曾某斌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浩在超车过程中没有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对原告曾某斌的受伤应负次要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浩辩称对原告受伤不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未向法庭提供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的证据,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曾某斌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按双方所负责任划分承担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