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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女子报复闺蜜 发裸照上微信违法了

2014-11-1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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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期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不断出现,此种行为是极不尊重他人的,把别人的痛苦建立在自己的快乐至上,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四川成都一名贾姓女子,近日因为与肖姓闺蜜吵架,竟...

  近期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不断出现,此种行为是极不尊重他人的,把别人的痛苦建立在自己的快乐之上,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聊天记录:成都女子与闺蜜吵架 裸照被对方传到朋友圈

  近日,四川成都一名贾姓女子,近日因为与肖姓闺蜜吵架,竟被对方将裸照上传到朋友圈,贾女曾一度要求对方将裸照删除而被拒,还威吓说手上还有其他裸照,她还要发,发了不会删除。

  对于该女子的行为,小编实在是无语,看得出来该名女子还沉浸在自己制造的“值得骄傲”的行为中,殊不知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名女子是在受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拍的,仅仅因为吵架,就做出如此低劣的行为进行报复,上传在微信圈里,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小编只能说,受害人交友不慎啊。

  受害人可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本案中的贾女可要求肖某先停止该行为的继续,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因此事造成影响的损失。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另外,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当隐私权受侵犯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示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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