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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害赔偿金与定金、违约金的关系

2017-02-2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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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这三金的关系,看似很容易搞清楚,但实际运用中总会出问题,对于这三金他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呢?损害赔偿金跟他们又有什么关系呢?

  损害赔偿金与定金、违约金两者是不一样的,但是他们在使用时却要注意弄清楚他们三者的关系,而重要的是损害赔偿金与定金、违约金又有什么关系,今天跟大家论一下损害赔偿金与定金、违约金的关系。

  一、首先了解“三金”的定义:

  1、所谓定金: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所谓违约金: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3、所谓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金与定金、违约金的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定金责任基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产生,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损害赔偿责任则因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产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综上,对于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定金的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是不可以同时主张的,而损害赔偿金与定金是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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