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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腕骨折被误诊 医院存在过错赔偿2.3万元

2014-12-03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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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媒体12月2日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名男子摔伤手腕骨折被误诊,因医院存在过错,经法院调解,伤者最终获得赔偿2.3万元。2012年9月29日晚,石嘴山市某国企职工张某不慎摔伤,右手腕部感觉疼痛,于...

  媒体12月2日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名男子摔伤手腕骨折被误诊,因医院存在过错,经法院调解,伤者最终获得赔偿2.3万元。

  2012年9月29日晚,石嘴山市某国企职工张某不慎摔伤,右手腕部感觉疼痛,于2012年9月30日到宁夏某医院骨科门诊就诊。经X光片等检查,医生诊断为:所见右桡骨茎突骨皮质不光整,考虑骨折,右尺骨远端骨质未见明显异常。随后,医生开具一些活血止痛药后让张某回家休养。张某回家休养至2012年11月8日,因疼痛不减,右手腕活动受限,到其他医院检查,X光片显示:右桡骨远端骨折,断端向前移位,桡腕关节半脱位。张某支付检查费444元。后张某于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28日到宁夏某医院住院治疗16天,产生住院费1万余元。出院后,张某通过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委托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13年6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宁夏某医院虽然诊断明确、手术顺利,但毕竟是损伤40多天后确诊进行手术治疗,客观上因9月29日主治大夫的漏诊、延误最佳治疗时间,给伤者造成一定人身健康损害及精神痛苦,与伤残赔偿存在因果关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9.72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照宁夏某医院的申请,委托石嘴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该医学会认为:宁夏某医院在首诊过程中对骨折未能及时采取制动固定治疗;宁夏某医院在患者二次就诊过程中,诊断明确,手术治疗及时,符合医疗原则,不属于医疗事故。与此同时,张某于今年1月8日至14日在宁夏某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产生医疗费3555.05元。张某在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二次手术医疗费355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其他费用444元。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宁夏某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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