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5月3日,施工人员韩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经抢救无效与当日死亡。为了使工程整体不受影响,工程公司积极与韩的家属达成了支付15万元的赔偿协议,韩某的家属将其对装饰材料商行追诉的权利转移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因与装饰材料商行的经营者达不成一致意见,遂于2005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装饰材料商行的经营者支付垫付的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经查,装饰材料商行无装修资质。装饰材料商行的经营者辨称,其无承包资质,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供料合同,且无工伤事故约定,工人是工程公司所找的,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承包方式系包工包料形式,工程公司在签订协议时虽对施工人员有所选择,但并不影响韩某等工人在此协议范围内进行施工时与装饰材料商行形成了事实上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装饰材料商行有对工人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装饰材料商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公司作为工程发包者明知对方无相应资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仍与对方签订承包协议,应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作为赔偿义务人之一的装饰材料商行也应根据其在该事故中的责任对赔偿款予以适当分担,于是判决被告装饰材料商行支付原告工程公司赔偿款15万元的40%即6万元,诉讼费双方对半分担。装饰材料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予以驳回。(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