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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停车费最后赔付巨额费用

2012-11-1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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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汪某被羁押期间,其妻与贾某、吕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二被害人不再追究汪某的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因为拒付13元停车费,汪某将收费员夫妻...

  核心提示:汪某被羁押期间,其妻与贾某、吕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二被害人不再追究汪某的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

  因为拒付13元停车费,汪某将收费员夫妻撞伤,赔了15万元不说,还被判刑。近日西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今年5月3日20时许,汪某与亲朋在西城区广内大街一餐厅用餐后,因拒付13元停车费,与停车场管理员贾某发生争执,贾某揪住汪某的衣领不让其离开,并叫来丈夫吕某帮忙。混乱中,汪某驾车拖带贾某向西行驶,致其倒地后双侧鼻骨骨折、右侧粉碎性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并轧伤前来帮忙的吕某,致吕某右脚跖骨骨折,贾某及吕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汪某被羁押期间,其妻与贾某、吕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二被害人不再追究汪某的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首席记者 王彬)

  知识延伸:

  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A.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B.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A.适用的赔偿项目:只能适用于①残疾赔偿金、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①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②死亡赔偿金、③精神损害抚慰金。

  B.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C.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律师提示】

  定期金方式给付必须提供担保;没有提供担保的,不得采用定期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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