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邵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起步过程中,碰撞坐于汽车前的严女士,致严女士受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严女士的伤情经鉴定,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2006年5月,多次索要救治费用未果的严女士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邵某、王某和职业教育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8万余元。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驾驶由王某转让给他的小客车,致严女士受伤,邵某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对严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无合法手续将扣取他人的车辆擅自出售给邵某,对邵某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职业教育学校一直未能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导致小客车滞留于王某手中,并被王某出售给邵某,有一定过错,对严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邵某赔偿严女士4.25万余元;职业教育学校赔偿严女士10645.05元。王某对邵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2006年11月13日 点击次数: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