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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不是想赔多少就赔多少

2014-12-0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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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10月21日,唐某驾驶大型客车,将正常通过人行横道的刘某撞倒致其受伤。经认定,由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疝、脑积水。经鉴定,刘某因交通事故外伤后遗症构成一级...

  2011年10月21日,唐某驾驶大型客车,将正常通过人行横道的刘某撞倒致其受伤。经认定,由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疝、脑积水。经鉴定,刘某因交通事故外伤后遗症构成一级伤残。

  因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刘某将唐某所在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5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于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身心受到重创,但唐某所在运输公司在事后积极予以配合救治,全额支付其在温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等费用,故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万元。而刘某对于定残后护理费按照最长护理期限20年计算、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均过高,认定其合理损失为9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受害人一方往往会聘请代理人维护自身权益。但是一些代理人缺乏责任心,不管是否实际遭受损失,把所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均纳入诉请范围,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漫天要价,先入为主给受害人一方造成不合理的期待,不仅增加法院调解难度,而且一定程度上激化双方矛盾。

  其实,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就交通事故案件而言,“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和其他如事故致受害人流产等特殊情形。而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受害人一方不能感情用事,需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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