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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

2018-07-19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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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那么大家知道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吗?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介绍。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不仅是公民个人,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也有相应的姓名权。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姓名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及其主要包含的权利内容。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为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的情形,权利人可以据此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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