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医疗费的20%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营养费的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在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书上有“出院后需加强营养”的说明。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网友提问: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数额怎么确定?是不是按照每天多少钱来算,而当地是有这种标准的,听说上海是按照30-50元/天来算的,还有就是我的医嘱上医生写的是“合理饮食”而不是“加强营养”,这是不是有区别的,到时候保险公司会不会抓住这一点不会给营养费的?
律师回答: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医疗费的20%计算。
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对营养费的确定,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为依据。
如果医嘱上写的是“合理饮食”,保险公司给不给营养费就要看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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