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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去朋友家串门腿被狗咬伤引发对簿公堂

2019-05-31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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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常淑芬)史巧玲在一次访友中,不幸被朋友家的狗将腿咬伤,尽管得到了及时的处理和治疗,但腿还是出现了后遗症。面对这样的后果,双方彼此都认为对方应负主要责任,争执不休,多次协商解决均未果,最后诉诸法律。2005年12月26日,包头市中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常淑芬) 史巧玲在一次访友中,不幸被朋友家的狗将腿咬伤,尽管得到了及时的处理和治疗,但腿还是出现了后遗症。面对这样的后果,双方彼此都认为对方应负主要责任,争执不休,多次协商解决均未果,最后诉诸法律。2005年12月2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常淑芬) 史巧玲在一次访友中,不幸被朋友家的狗将腿咬伤,尽管得到了及时的处理和治疗,但腿还是出现了后遗症。面对这样的后果,双方彼此都认为对方应负主要责任,争执不休,多次协商解决均未果,最后诉诸法律。2005年12月2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狗咬人事件。

  ★全是狼狗惹的祸

  2004年12月9日中午12点多钟,家住包头市昆区团结13号街坊的史巧玲和同院邻居王某、齐某3人一起去同在一个街坊土楼大院里居住的李宏儒家串门。由于事先知道李家养有一条叫“红狼”的狗,因此,当3人走进院里时,特意在门口喊主人出来,没想到他们的叫喊声没把主人喊出来,却把“红狼”给喊了出来。

  “当时我们喊老李出来,还敲了李家的门。当时王某在最前面,齐某在中间,我在后面,我眼睁睁地看着李家的狗从一个鸡笼子里冲了出来。当时,王某和齐某已经进入李的家门,而我也有一只脚在门外一只脚在门内,那只狗冲过来张口就在我的左小腿处咬了一口,顿时鲜血直流。”距离自己被狗咬已经一年多,史巧玲还清楚地记得当时被狗咬的情形。

  被狗咬伤后,当时在场的人都很紧张,王某、齐某和李宏儒3人带史巧玲去了包头市昆区防疫站进行治疗。昆区防疫站的医生查看完伤口说,情况挺严重的,让史巧玲赶快去包头市防疫站处理,他们3人又陪史巧玲去了包头市防疫站。在那里,医务人员为她注射了加强型疫苗后,建议她去大医院处理伤口,她又立刻去了就近的北方医院进行治疗。

  但在北方医院门诊进行了9天的输液治疗后,史巧玲的症状并不见好转,此时,医生建议她住院进行治疗。就这样,史巧玲在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住进了北方医院。入院彩超检查发现,史巧玲左下肢深静脉已发生大面积栓塞,需要进行溶栓治疗,这不仅需要较高的费用,而且有生命危险。医生让史巧玲家属签字时,她的家属倍感为难,他们决定找狗的主人李宏儒协商一下。

  “我和爱人都是退休职工,每个月的退休费也就四五百元。爱人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这么大岁数了还在外面打工,而我突然住院治疗,面对这么一大笔费用,我们一下子拿不出来。况且,我被狗咬伤,狗的主人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当史巧玲家属找到李宏儒讲明情况后,李宏儒很痛快地拿出了500元钱。此后,史巧玲住院20天,花去费用9000元。医生告诉史巧玲在包头治疗只能维持现状。没有彻底治愈的希望,史巧玲主动提出出院,准备去北京做进一步治疗。再次与李宏儒协商时,李宏儒又拿出2300元,但由于实在凑不足去北京治疗的费用,史巧玲只好在家中保守治疗。

  从这以后,史巧玲又多次找到李宏儒协商治疗费的问题,但李宏儒告诉她,钱是没有了。

  在整个被狗咬事件中,李宏儒为史巧玲支付费用2980元,而史巧玲认为自己被狗咬伤后,仅住院就花去费用9000多元,李宏儒所付的费用还不及自己医疗费的一半,况且现在虽然能走动,但稍有活动腿就肿得特别厉害,第二天才能消肿。后来医生又告诉她,狂犬病毒个别人潜伏期是20年,栓塞病人一旦栓塞脱落,随血液流动,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这种不确定的后果给史巧玲及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面对这种情况,2005年9月25日,史巧玲一纸诉状将李宏儒告上法庭。

  ★双方就责任认定产生分歧

  在起诉状中史巧玲指出,2004年12月9日12时许,她同邻居去李宏儒家,被李家饲养的大狼狗咬伤其左小腿,李陪同史巧玲去了昆区防疫站、包头市防疫站及北方医院治疗。在北方医院治疗20天,李宏儒只支付2980元费用。史巧玲现在腿肿痛,需要做进一步治疗,但被告李宏儒不拿钱,史巧玲只好在家中保守治疗。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981.75元;住院伙食补助2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2600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page]

  法院调解无效,认为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有过错,所以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继续治疗费,应待发生后另行处理。最后,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赔付原告8914.42元。

  接到判决书后李宏儒不服,于2005年11月9日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宏儒认为,2004年12月9日12时许,原告史巧玲去被告李宏儒家玩,李家饲养的狗将史巧玲左小腿咬伤,这只是事实的一部分。史巧玲本来知道李宏儒家养狗,但去李家时,既没有敲门,又没有呼叫李家人出来照看狗,便独自进入李家院内,致使被院内笼里的狗扑出咬伤。对此,史巧玲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005年12月26日,此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史巧玲认为,李宏儒说自己没有敲门呼叫的说法纯属胡搅蛮缠。当时去李家的是3人,有其他两人可以证明其呼叫过,并且,在一审时,法官询问狗咬情况,李完全认同诉状中陈述,李宏儒应负全部责任。

  ★“狗官司”频发相关法规即将实施

  据包头市一位律师称,随着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引发了很多“狗官司”,从很多“狗官司”中不难看出,狗的主人也是很矛盾的,当自己的狗受到伤害的时候,就极力主张权利;而当因自己的狗给别人造成伤害的时候,又想百般抵赖应尽的义务。这样,责任的认定就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是狗咬的人,这个认定相对一般问题来说就有了难度。据了解,由于“狗官司”频频发生,我国即将在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特意对养狗的人作出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警告;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等。”这是我国首次将宠物扰民的处罚规定予以立法。

作者简介:张春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师网首席律师,阿里巴巴法律咨询论坛法务委员。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责任编辑: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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