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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在雇主家中被第三人打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2019-05-3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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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为了照顾患有先天脑瘫疾病的儿子,已是花甲之年的吴先生通过中介雇佣了保姆王阿姨。王阿姨工作尽心尽力,为人正直老实,颇让吴先生一家满意。可不久前,王阿姨不仅自己受伤住院,还为医疗费的事和吴先生打起了官司。那天,王阿姨买菜回去后,被潜入吴家

问:为了照顾患有先天脑瘫疾病的儿子,已是花甲之年的吴先生通过中介雇佣了保姆王阿姨。王阿姨工作尽心尽力,为人正直老实,颇让吴先生一家满意。可不久前,王阿姨不仅自己受伤住院,还为医疗费的事和吴先生打起了官司。那天,王阿姨买菜回去后,被潜入吴家的小偷一记闷棍打晕。后来,王阿姨被吴先生送到医院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吴先生出于同情,先行垫付了5000元,但拒绝支付余下的医疗费。虽然小偷被抓住了,但他一贫如洗,付不起余下的医疗费。无奈之下,冒着与东家闹翻的危险,王阿姨将吴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请求支付余下的医疗费用,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答: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王阿姨与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王阿姨作为吴某选定并雇佣的家庭保姆,其完成雇佣行为的方式受吴先生的指挥与分配;为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吴先生雇佣王阿姨完成相应的家政服务,也借此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但在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同时也增加了王阿姨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

吴先生和王阿姨之间已形成了雇佣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在被雇佣人发生意外时仍应承担责任。王阿姨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吴先生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9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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