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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餐时遭受他人殴打致伤,酒店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9-05-3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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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4年7月5日,赵某与其两位朋友在某酒店吃饭,突然从酒店外面走进来两名不速之客对赵某大打出手,然后扬长而去,整个过程酒店未加以制止。赵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左右。打人者查无下落。赵某认为在酒店用餐,其人身安全应受到保障,而酒店
2004年7月5日,赵某与其两位朋友在某酒店吃饭,突然从酒店外面走进来两名不速之客对赵某大打出手,然后扬长而去,整个过程酒店未加以制止。赵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左右。打人者查无下落。赵某认为在酒店用餐,其人身安全应受到保障,而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疏于防范,没有尽到相应的保护义务,才使其受到伤害,酒店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赵某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惑: 近些年来,发生在酒店、宾馆、银行、学校等场合的杀人越货案件频频出现。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大多是由于这些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分子或侵害人留下可乘之机,受害者遭到人身损害后却找不到直接侵害者来赔偿或侵害者赔偿不能,转而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而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为由抗辩,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规定说明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说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其消费者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公民,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经多年司法实践,总结经验,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而作出的司法解释。突出了现代司法以人文关怀为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者主要是因为经营者疏于安全管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增加了发生损害的几率,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让无辜的受害者得到救济,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本案赵某在酒店遭受殴打,酒店未对打人者进行制止,其消极不作为的表现违反了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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