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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儿童骑车跌落桥下溺死应由谁负责?

2019-05-3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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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是个苦一辈子的老农民,9岁的孙子聪明活泼,给了我很多快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今年3月的一天,孙子骑上家用三轮车到河对岸的小商店买东西,到桥中间时不慎掉落河中溺水身亡。这座农用桥上原来有栏杆,后因拖拉机撞击,桥栏杆全部脱落。镇政府为此在桥两

  我是个苦一辈子的老农民,9岁的孙子聪明活泼,给了我很多快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今年3月的一天,孙子骑上家用三轮车到河对岸的小商店买东西,到桥中间时不慎掉落河中溺水身亡。这座农用桥上原来有栏杆,后因拖拉机撞击,桥栏杆全部脱落。镇政府为此在桥两端设置了"机动车辆,禁止通行"的标志。经询问,本县政府1996年曾发了一个《公路农桥分级建设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文件,规定"各镇负责本镇境内的乡道、乡村通、农桥的管理、养护"。我和儿、媳认为,镇政府长期不修栏杆是引发我孙子落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去找镇政府,要求赔偿,政府的人说农用桥加不加栏杆都无所谓,我孙子才9岁就骑三轮车,自己跌下河当然由自己负责。请问,镇政府对我孙子的死亡该不该负责?

【律师答疑】

你提出的是有关农桥管理者对溺水儿童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很显然,你信中所涉农桥属于上述规定的"建筑物"的范畴。

   镇政府系农桥的管理人,农桥两侧栏杆损坏脱落后,其仅在桥两端设置了警示标志,而未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客观事实是,该警示标志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你孙子并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故镇政府应对你孙子的死亡负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你孙子才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保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是其父母亲即监护人最主要的监护职责。

根据你孙子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其显然不能驾驶家用三轮车,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对你孙子驾驶家用三轮车的高度危险性应属明知,但他们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你孙子因疏于监护而造成的死亡,你的儿子和儿媳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所以,根据过失相抵原则,镇政府对你孙子的溺水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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