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周女士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前些日子受公司指派来到居民丁先生家做保洁服务。没想到在擦窗户时,不小心从窗台上跌到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丁先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周女士遂去找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我们当初签订的工作合同中明确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不过你是为丁先生打扫卫生时受伤,可以找他索赔。”而丁先生则认为自己不仅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周女士送到了医院,已经“仁至义尽”。两者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答:周女士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合同。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政公司应该为周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周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至于合同中的“意外事故概不负责”明显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