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涂某在学习跆拳道时,被教练踢成骨折。因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他将学校诉至法院。涂某诉称,他是丰台区一家跆拳道培训学校的学员。去年8月5日上午,他在训练过程中被教练踢伤,经诊断为左尺骨中段骨折。涂某认为,跆拳道培训学校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因此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1467.6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开庭时,学校对这次意外的发生表示遗憾,并表示愿意依法对涂某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涂某要求的二次手术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据此,一审判决学校赔偿涂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