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为医疗事故。
这说明,若依据条例向医疗机构追究责任,则应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就医疗事故的范围来说,与老的《处理办法》相比,这部法规有了扩大,由必须是造成患者功能障碍才构成医疗事故,扩大到因过失造成人身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不能不说是一个大的进步。
但是,如果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虽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是造成了患者的痛苦或造成患者诊疗费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赔偿呢?
答案是肯定的,只是不能依据《处理条例》要求按医疗事故赔偿。
二,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
1,侵权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若属于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则不能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民法通则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的医疗活动需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或常规。
3,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需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