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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中死亡学校推脱责任

2019-05-3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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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学校应负责学生家人可诉诸法律由于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较差,校园安全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相对校方的“强势”,单个的学生及家长无疑属于“弱势群体”,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事发后的责任认定成为难题,当

律师:学校应负责 学生家人可诉诸法律

由于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较差,校园安全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相对校方的“强势”,单个的学生及家长无疑属于“弱势群体”,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事发后的责任认定成为难题,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24岁的闫某2010年夏天在学校的实习基地实习过程中离奇死亡,校方却只支付了1万元的抚恤金并不再过问此事。为此,闫某的家人多次与校方沟通,却均无结果,在咨询了律师之后,他们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闫某的权益。


实习基地突发急症 学生离奇死亡


闫某于2009年考入某大学水产养殖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2010年6月初,闫某被导师派遣到某基地进行实践,后据了解,基地处于交通十分闭塞的农村,实验环境相当恶劣。
进入2010年7月后,当地出现了高达40摄氏度的高温闷热天气,加上实验基地条件极差,闫某在闷热潮湿的环境中身体开始不适,最初的症状酷似感冒。闫某发病后多次往返于乡镇卫生所,病情未能好转。2010年7月22日,闫某开始高烧达41度,高烧持续了好几天,由于持续高烧不退,闫某就到乐清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7月26日下午,闫某病情突然加重,进入休克状态,由于情况危急,他被转到温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2010年7月26日下午,学校把闫某病重的消息告诉了他的父母,由于父母有病,闫某哥哥找医生询问病因,却被告知病因不明,还要做进一步观察。接下来的几天,闫某的病情不断恶化,闫某哥哥找实验基地的负责老师,希望他们帮助提供实验内容,期望找到致病原因,帮助治疗。没想到,实验课的导师却避而不谈,说没有做实验。
可是,据闫某的日记及与同学们的聊天记录显示,2010年6月23日闫某还做过实验。2010年7月28日闫某开始昏迷,8月3日下午,学校领导和闫某的老师探望闫某。8月4日上午,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结论是“病因未明,怀疑病毒感染”,当天下午3时,闫某死亡。
记者在翻看闫某日记时,发现了2010年3月25日记录了这样一句话:“这个所里的管理太差了,去哪进出都很随意,不出问题才怪……”


学校推责不愿调查 家长难慰亡灵


据了解,2010年8月7日傍晚,学校派负责人和闫某家人商讨善后事宜。闫某的家人认为,闫某是一个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意外死亡,学校无论如何难辞其咎。闫某住院期间花费16万多医疗费用,学校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校方则认为,学生是自己生的病,而且校方也尽力抢救了,所以意外死亡与校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学校提出,会支付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内的1万元,但是需要闫某家人签字同意后才能领取。该负责人还解释说:“学校每年都有很多这样的意外,学校对闫某已经尽心尽力了。”
事发后,记者曾试图采访该校校长,校长以忙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我们不是苛求多少赔偿,我们希望学校能给个合理说法,并希望学校调查此事,查明致病原因是否与实验过程有关。现在事实不清原因不明,家人觉得无法告慰亡者的在天之灵。”闫某哥哥说:“如果真的是实验室管理的问题,那么其他学生的生命安全无疑也在受到威胁,校方的回避态度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闫某的父母告诉记者,闫某一直身体健康,平时最喜欢参加足球、篮球等运动,7月得病前身体一直都很健康。在实验基地短短两个月时间就意外死亡,父母认为实验基地高温闷热的水产环境,较差的医疗条件以及校方的救助不力是导致闫某死亡的罪魁祸首。
家长认为,校方如果能早几天将闫某转到条件好的温州医院或杭州医院,或许自己儿子就不会死亡,因此校方理应为此负责。[page]


律师认为学校有错 难协调可起诉


闫某家人找到马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马律师解释说,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8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马律师表示,闫某之前身体健康并无异样及相关病史,是在做实验过程中染病死亡,与实验的环境及救助的不及时脱不了关系,学校无疑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律师强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马律师建议闫某家人先到学校办理闫某的医疗保险的手续,争取拿到闫某应得的报销款,然后再跟学校协商赔偿及调查事故原因,也可直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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