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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

2012-11-20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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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后,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就出现了这个问题。但由于在审理工伤保险...

  摘要: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后,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

  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就出现了这个问题。但由于在审理工伤保险责任的案件中,极小适用到职业病防治法,因此这个问题在理论及实践中均被忽略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才被关注起来,案件也相对增多。但在理论上仍没有一个定论。大多数人认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职工遭受工伤事故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因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为了分散和转嫁工伤风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费用后,劳动者不能再向原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否则,就是与工伤保险制度相悖。但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没有考虑工伤事故的双重性质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本人认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

  1、工伤事故的双重性决定其赔偿责任的双重性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关于工伤事故责任性质各有不同的意见,主要在于是认其工伤保险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关系,还是二者兼而有之?是一般侵权关系还是特殊侵权关系?

  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事故责任是工伤保险关系是没有疑问的。但按照民法实务的主张,工伤事故的性质应当属于由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调整。但认定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调整,还是特殊侵权行为由《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一百条调整,也有不同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工业事故不是一般侵权行为,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是适用过错原则归则的,工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大部分学者认为工伤事故既具有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 ,也具有工伤保险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本人同意这个观点。其双重的特性就决定了赔偿责任的双重性。

  由于工伤保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认定工伤是不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的,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损害,均为工伤。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也应适用无过错原则?由于大部分学者专家认为工伤事故工业事故,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原则, 即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因此,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不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2、工伤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优点: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保险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但是,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工业事故本身的性质就是特殊侵权行为,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性, 而工伤保险仅仅是一种解决工业事故责任的方法,但其不能替代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待遇是固定的,不能与所造成的损害相对应,未必能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而且一此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也不中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否认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制裁和预防。如果只承认工伤保险责任,否认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后,没有去考虑用人单位对损害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对用人单失去了制裁功能;而用人单位只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赔偿多少与企业无关,由此不利于企业去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承认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让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承担责任,达到制裁的目的,还可以给企业以警告,从而促使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3、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提到,对此问题目前有四种模式一是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二是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三是由受害人选择工伤保险待遇或民事损害赔偿之一;四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实行差额互补。而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与四种模式均不相符,而且含义模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很明确。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据此规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职工不能要求单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职业病防治法及生产安全法却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据此规定,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可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例。请看下面这个案例:某企业职工在为公司送货的途中,出了车祸造成其死亡,而该职工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单位为其申报了工伤并得到认定,职工的家属也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获得保险赔偿约6万元。其亲属认为工伤赔偿较低,又以侵权为由原单位为被告起诉要求原单位赔偿损失12万余元。这个案子最终法院判决的是差额补足了民事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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