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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缺陷

2012-12-26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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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比较常用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刑法》、《国家赔偿法》等等。通过对以上几种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分

  目前,比较常用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刑法》、《国家赔偿法》等等。通过对以上几种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分析,我们会发现,现行的赔偿规定具有以下几种缺陷:

  (一)、不完全性

  表现为相同的损害但赔偿范围不一致。有的法律部门对应当规定的赔偿内容未作规定。《民法通则》是民事的基本法律,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但由于民法通则制定得较为原则,仅采用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项内容,对其他如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等却没有明确列举,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法很好地把握赔偿条件和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项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等未作列举,但专门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产品质量法》未列举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另外规定了抚恤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了一项医疗事故补偿费,其他什么都没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项内容,但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却没有规定。无一例外,以上各个法律法规均未将精神损害赔偿费作为一项赔偿内容。《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但仅限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二)、不统一性

  表现为相同的赔偿内容但赔偿的标准不一致。有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到四级残疾按月分等级发放伤残抚恤金,并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18至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到十级残疾可由企业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至1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难于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按月发放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从这里可以看出,同样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年人平工资标准计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四个法律法规出现四种不同的参照系数。此外,在赔偿的期限上,《民法通则》未限定赔偿的期限,也就意味着赔偿到受害人死亡之日,即终生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20年,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进行加减;《国家赔偿法》规定一次性赔偿,按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倍赔偿,实际上也就是赔偿10-2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提出明确的期限,但对受害人退休之后的生活进行了规定,可以视为终身赔偿,四个法律法规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赔偿期限。[page]

  又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民法通则》规定得很灵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以满足被抚养人生活、就学、就医等基本需要为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比较严格,即以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并按被抚养人的年龄进行加减,《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按受害人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而《国家赔偿法》则按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同样是四个法律法规出现四种不同的参照系数。其他如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规定不相统一之处参见附表。

  (三)、不平等性

  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不一致,决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平等性。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设定这样一个分析模型:在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下,假定有四个基本情况完全一样的二级残疾人,分别因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国家司法行为致残,并且他们都有完全的理由和依据获得赔偿。在这四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分别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赔偿法》,剔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可比因素较差的项目,仅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来看,由于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标准不一样,他们获得的赔偿数额也明显不一。同样的伤残等级,仅仅因为伤残的原因不同就导致获得赔偿的不同,这不仅不合情理而且不合法理。从各个案件本身来说,四个案件都严格按照各自适用的法律进行赔偿,不存在有失公平、公正之处,但相互间一比较,就可以发现其间明显的不平等性。赔偿是针对受害人的受伤害程度给与相适应的经济补偿,其根本点和出发点在于受伤害的程度,而不是受伤害的原因,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却偏偏来了个本末倒置。由于在立法中过多地考虑所立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而忽视了与同类法律部门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统一,以至出现顾此失彼、各自为政的非正常法律现象。这是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最大的纰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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