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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标准引争议

2014-03-0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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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人身损害造成的结果都是身体某部位的伤害或死亡,但却是由不同的情况造成的,各个不同损害事实带来的影响也不一样。所以,可先行对人身损害案件做大的区分,在分类细化后制定不同的标准,这样能够更公平地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1 强奸致伤法官是否判错了?

  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人陈某先后20次,将好友老陈年仅13岁的女儿小敏(化名)奸污。恶行暴露后,小敏的父母当即报案,陈某被南海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随后,陈氏夫妇又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女儿身体康复治病费、转学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老陈一家最终拿到了赔偿。但在他们获胜的判决书上却写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被告陈某应赔偿因强奸罪造成原告小敏的医药费75元、被迫转学的费用1110元合计1185元予原告小敏”。此外,小敏还拿到了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拿到判决书,老陈夫妇糊涂了:明明是强奸案,为什么法院参照《办法》判赔呢?他们疑心法官是不是判错了?法官回答说,《办法》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在各级法院判案中普遍采用。

  2 酒楼摔伤怎会赔得那么少?

  今年2月22日,香港居民朱女士在广州市荔湾区泰象苑菜馆就餐,起身去洗手时被撒在地板上的菜汁滑倒,导致左腕骨折,遂将该菜馆告上法庭,要求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赔偿包括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5.9万元。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到菜馆就餐,双方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菜馆地板上留有菜汁,却没有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朱女士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赔偿数额上,法院还是部分参照了《办法》及广东省的赔偿标准,计算她的误工费、住宿费等。一审下来,朱女士拿到了10405元的赔偿,刚过索赔数额的1/6。她大惑不解:在餐馆摔伤索赔,跟交通事故有什么关系?律师称,这是目前法院的常用招。

  3 坠物砸伤一级伤残仅赔19万

  2000年12月30日晚6时许,家住黄埔区的8岁男孩小军(化名)途经省电力一局48幢楼下时,从该楼7楼掉下1个沙袋,正砸在小军的腰部,他当场倒地,人事不省。后经医院诊断,小军腰椎骨折,脊髓损伤,已构成截瘫,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小军一家遂将扔沙袋者姜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着生活补助费等近32万元。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仍是参照《办法》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判决小军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近19万元。

  4 打架受伤伤者仅得赔8000元

  去年10月5日,家住佛山市三水区的阿权、阿祥因土名为“大坑”、“鱼塘塘边的草地”权属发生口角。争吵中,阿祥用竹棍殴打了阿权双手及左大腿,致其左手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软组织挫伤、左大腿肌肉部分有瘀黑,经三水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伤势为轻伤,法院仍参照《办法》中的农业行业计算,最后判决阿祥仅赔偿损失8000多元。

  法官意见

  这是没办法的办法

  奥国平 (天河区法院法官、调研科科长):人身损害赔偿这类案子,主要是针对直接损失、续医费、工资损失三大块做赔偿。

  现实状况是,立法部门对各种人身损害怎么赔,没有明确划分和标准,那司法者参照规定得较为详尽的《办法》和各地的具体标准来判案,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因为法官不能自造标准呀!至于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对比较低的问题,我们判案的时候,更多地考虑了伤者的实际损失。

  只要伤者能举证证明的、确实因伤害造成的损失,比如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哪怕高出交通事故的标准,我们也认可为合法证据而判赔的。我们法院也判过这样的案例。

  邱小云 (黄埔区法院法官):《民法通则》虽然也提到了侵权赔偿的问题,但没有具体规定数额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各级法院的法官只好一直参照《办法》来计算,这是在找不到相应法律的情况下的选择。

  最近一段时期,国家相继将工伤、触电、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单独制定了赔偿标准,但建议还应将不同类的侵权损害案件再细分。

  市民看法

  标准不明让人蒙查查

  李姨 (海珠区,退休,62岁):我曾打过一个类似的官司,有一次我坐公共汽车,司机急刹车害我摔倒,搞成10级伤残。后来我用《消法》和它对应的标准来索赔,提出了33万元赔偿。但法院在认可我按《消法》索赔的情况下,还是参照《办法》那个标准,结果只判了1万多,搞得我蒙查查。

  谢先生(芳村区,行政机关干部,41岁):强奸受伤了用“车祸”的标准赔偿,我觉得挺“幽默”的。换作是我,我也要多几句嘴问问法官到底是怎么回事。要是法律对各类伤害都有明确的划分,可能就不会有这种“万金油”的现象了吧。

  学者观点

  人身损害赔偿事关紧要

  佟强 (北大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之所以能够将《办法》作为统一的赔偿标准,主要是因为各类案件造成最后的结果都大体相同,且赔偿的范围基本上都是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但除了相同点之外,每类侵权案件还有各自的个性,更好的办法是分为几大类,针对不同类的案件事实,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现行标准低且不够全面

  蔡镇顺 (广外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由于地区差异、案件各有不同,决定了人身损害案件的复杂性,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是很困难的。因此,目前,各地法院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适用《办法》,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这个办法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是标准偏低。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按照《办法》,人命的赔偿也就6万元左右,而相比国外,则极其重视保护人身权,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非常高,能够显示出对人身权利的尊重;其次,小孩子被侵害致死,孩子的父母所受的伤害也许一辈子都弥补不了,而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不尽公平。

  蔡教授建议,虽然人身损害造成的结果都是身体某部位的伤害或死亡,但却是由不同的情况造成的,各个不同损害事实带来的影响也不一样。所以,可先行对人身损害案件做大的区分,在分类细化后制定不同的标准,这样能够更公平地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万金油”现象可理解

  周晓琳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实各类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基本都是一样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耗费的医疗、误工、交通、营养、护理、住宿等费用差不离。但关键是各类伤害给伤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一样。我的意见是,只要事实上发生的伤者的损失,法院就应判赔,而对不同类别的伤害给伤者造成的精神损失,则应该规定一个大概标准。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被当作“万金油”的现象,我认为因为这类伤害的伤者没有身份要求,因此被普遍参照而“放之四海而皆准”,是可以理解的。

  肖胜方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工伤、触电、医疗事故这几类伤害,规定了比较明确的赔偿标准,其他就没有了。现实中,律师为当事人办案和法官判案,依据确实会因此有出入。我认为趋势还是要将伤害种类细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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