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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主体是个人吗

2018-07-1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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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那么通常来说,名誉权的主体是个人吗?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名誉权的主体是个人吗?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名誉权的主体包括什么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在人格权中,只有少数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其中之一。例如,物质性人格权是公民所独有,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等,都为公民所独有,这些人格权都不能为法人所享有。

  (一)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二)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二、侵犯名誉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名誉权的主体是个人吗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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