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上午,牡丹区马岭岗镇的李先生来电询问:他经常在劳务市场找活干。10天前,一市民找他去帮忙盖房子。去到一看才知道,这位市民是为了应付拆迁才建的房子,用的都是一些废旧材料。盖房时,房子突然倒塌,砸到了他的脚后跟,到医院检查发现骨折了。发现问题严重,那位市民竟然走了。在以后的治疗中,李先生一共花了6000多元的治疗费,多次找那位市民,对方都说这事和他没关系。
针对李先生的问题,本报法律服务团律师郭恩华解释:依照李先生介绍的情况,他和那位市民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位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的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因此,郭恩华建议李先生,可以找那位雇主协商解决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