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张某因性格不和,于2005年3月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时,我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于2005年12月生下一男孩,并随我姓。今年6月份,我找到前夫张某要求其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张某提出孩子出生后取名没有征得他的同意,如果要其给付抚养费,则必须将孩子改姓为张,否则他拒付抚养费。请问:孩子随母姓,丈夫就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读者:小娜
小娜读者:
你前夫张某因孩子随你姓就拒绝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小孩是你离婚后生育的,并且主要靠你抚养、监护,所以你有权决定孩子的姓氏。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你与你前夫属自愿离婚,并且都不知道你已怀孕,所以你的离婚是有效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第37条还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你有权要求张某付给小孩抚养费,如果其拒付的话,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