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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小常识

2016-01-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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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符合相关规定的男女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生育保险能保证生育职工因生产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报销是指: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盖医院章;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盖医院章;

  3、处方底方(原件);

  4、《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6、《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一份,(若外地户口需《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一份)。

  二、 全额垫付的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盖医院章;

  2、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盖医院章;

  3、《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5、《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6、《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一份,(若外地户口需《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一份);

  7、若为北京市定点医院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全额结账说明》(原件)盖医院章。

  若为异地发生的生育费用须另额外提交两个证明,其余资料不变。

  需出示异地生育情况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外埠就医医院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及医院等级证明;

  小贴士:

  1、产前检查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须分开申报;

  2、一次性申报产前检查的费用(含:产后42天复查费用限1次);

  3、产检的药费单据按照时间的顺序排列装订一起;

  4、若职工有补充医疗保险——必须保留所有报销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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