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前妻能否要求前夫按照协议给付生活费?

2019-05-29 0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07年8月,刘某与其丈夫钱某到淮安市淮阴区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钱某在离婚后每月向刘某支付生活费1200元,直至刘某再婚为止。登记离婚后,钱某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刘某生活费1200元。2008年3月,钱某再婚,并停止向刘某支付生

  2007年8月,刘某与其丈夫钱某到淮安市淮阴区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钱某在离婚后每月向刘某支付生活费1200元,直至刘某再婚为止。登记离婚后,钱某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刘某生活费1200元。2008年3月,钱某再婚,并停止向刘某支付生活费。2008年4月,刘某诉讼来院,认为自己没有再婚,要求被告钱某按照协议继续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钱某对协议没有异议,但拒绝继续向刘某给付生活费。

  [争议]

  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就是原、被告针对离婚后继续给付生活费订立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该份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钱某应当按照协议继续履行给付刘某生活费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有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而对离婚后的问题并没有进行规定。本案原、被告是针对离婚后生活费问题订立的协议,钱某没有给付刘某生活费的法定义务。钱某给付刘某生活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双方订立的协议也应是赠与合同。钱某作为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合同,所以,刘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原、被告订立的生活费协议是无名合同,还是赠与合同,是本案处理的关键。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

  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物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为内容。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尽管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但不以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为代价,受赠人取得财产无须任何对价。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非附义务的情况下,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无偿给予财产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page]

  那么本案原、被告订立的协议是否赠与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呢?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有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而对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并没有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钱某在离婚后给付刘某生活费的行为,就不是钱某的法定义务,而应认定为钱某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刘某的行为。

  本案原、被告作为协议的签订人,其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呢?有人认为,钱某给付刘某生活费直至刘某再婚时为止的条款,就是以不准刘某再婚作为给付生活费的对等条件,充分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待的,该协议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是离婚后的无名合同。笔者认为,刘某再婚是钱某给付生活费时间上的终止条件,而不是以限制刘某再婚为给付生活费的前置条件。该协议签订的出发点,应理解为,钱某作为刘某的前夫,在离婚后继续承担对刘某的经济帮助,而不是以限制刘某再婚为最终目的。那么钱某在离婚后每月给付刘某生活费后,有没有权利要求刘某履行其他义务呢?事实上,刘某除收取钱某给付生活费之外,并没有履行过其他任何义务,刘某也有权再婚,不受任何人限制。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没有限制刘某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钱某只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即给予刘某财产的义务,而没有享受任何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生活费协议是典型的单务合同。协议签订后,钱某按照协议给付刘某生活费,刘某对钱某给付的财产也予以接受,可以认定,生活费协议实际上就是离婚后履行的赠与合同。

  在我国,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也有例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很显然,本案的协议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尽管该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已经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具有公证效力,所以,原、被告针对生活费订立的赠与合同应认定为实践性合同。

  本案钱某作为赠与人,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可以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已经给付的财产,不得进行撤销,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本案受赠人刘某要求钱某继续履行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由于钱某行使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导致刘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page]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872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