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吗

2018-04-27 11: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生活中,代理的行为很多,但是有一部分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的,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那么,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吗?需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合同法》第4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申请撤销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才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无权代理还有一个特殊形式,即表见代理,即《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是完全有效的,并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无效行为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另外,该行为的无效,并不以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无效为前提,即使没有人申请确认无效,该行为也没有法律效力。此类行为一般指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大类无效免责条款——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七类无效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上回书内容对“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吗”这一内容进行了详细回答,无权代理不属于无效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326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