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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2018-04-2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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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权代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当事人在没有相关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现象。那么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呢?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无权代理的情形的详细内容。

  一、什么叫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从这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形来看,第三种情况实际上可以归人第一种情况之中,因为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就丧失了代理权,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不过,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曾经享有过代理权,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比在第一种情况下更容易成立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有可能对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将所有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宣告无效,有时候会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鉴于此,《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以及无权代理情形的相关内容,此外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将会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其他的法律内容,您可以在找法网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或者直接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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