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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2019-06-0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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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此使用商标均属侵权颜梅生商标权效力,不因闲置而终止【案例】美味食品公司于2001年4月申请注册了脆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3月19日。2004年1月起,美味食品公司因经营不景气而停产,脆味商标从此未再使用过,也没有经商标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或续展
如此使用商标均属侵权 颜梅生 商标权效力,不因闲置而终止 【案例】美味食品公司于2001年4月申请注册了脆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3月19日。2004年1月起,美味食品公司因经营不景气而停产,脆味商标从此未再使用过,也没有经商标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或续展。2007年1

  如此使用商标均属侵权   

  颜梅生

  商标权效力,不因闲置而终止

  【案例】美味食品公司于2001年4月申请注册了“脆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3月19日。2004年1月起,美味食品公司因经营不景气而停产,“脆味”商标从此未再使用过,也没有经商标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或续展。2007年12月,天天食品厂考虑“脆味”商标在当地小有名气,而美味食品公司已经三年多没有使用,遂未经美味食品公司同意,顺手“捡”来使用。美味食品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美味食品公司要求天天食品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而美味食品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脆味”商标,但商标闲置一定时期,并不等于无须“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便直接灭失。商标权的终止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出现法定的事由;二是履行特定的程序。尽管本案存在法定事由,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也确实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毕竟还没有履行撤销注册商标特定程序,因此,天天食品厂不能随便“捡”来使用。

  续展期内,商标照样受保护

  【案例】“彩云”是生产烟花的彩云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第10日,彩云公司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续展申请。但仅过去一个月,彩云公司便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一家花爆厂使用“彩云”注册商标的产品。原来,花爆厂系刚开张不久的企业,得知“彩云”商标的使用期限届满,认为彩云公司虽提出了续展申请,但在核准续展申请之前,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评析】花爆厂侵犯了彩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虽然续展期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并不等于原商标权人丧失专用权。因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条款指出,续展期内注册商标仍受法律保护。此外,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也进一步说明,续展申请人有权请求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

  “近亲”使用商标,“借鸡生蛋”同样侵权

  【案例】“梦美”是青青服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门用于其生产的系列服装。笑笑鞋帽厂是一家生产、销售鞋帽的工厂,效益一直不是很好,为借用青青服装公司的名气打开销路,该厂将自己生产的鞋帽全部更名为“梦美”牌,投入市场后,许多人误认为是青青服装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在笑笑鞋帽厂看来,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青青服装公司不生产、销售任何鞋帽,且服装、鞋帽并非同一品种的商品,故他们没有侵犯青青服装公司的商标权。 [page]

  【评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本案中,一方面,由于服装、鞋帽之间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属相关联的产品,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具有重合性。鞋帽投入市场后,使许多人误认为是青青服装公司推出的新产品,表明消费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另一方面,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也是将服装、鞋帽放在同一大类上。因此笑笑鞋帽厂侵犯了青青服装公司的商标权。

  他人公司简称作商标,虽经注册也侵权

  【案例】时美保洁用品公司是一家生产保洁用品的专业厂家,在同行和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广告宣传中将公司简化为“时美保洁”。当地一家同为生产保洁用品的工厂,虽产品质量不错,但由于各种原因,顾客知之甚少。2008年1月,这家工厂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了“时美”商标,并用在所生产的保洁用品上。时美保洁用品公司得知后,认为“时美”系其简称,该工厂将该简称注册为商标并使用构成侵权。但工厂却认为,“时美”不是时美保洁用品公司完整的名称,也不是时美保洁用品公司的核心字号,时美保洁用品公司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权,故不构成侵权。

  【评析】该厂侵犯了时美保洁用品公司的名称权。一方面,企业简称也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于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部分,最能起到明显的标识作用,故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侧重于核心字号。企业的简称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字号,广为公众所知悉的企业简称具有显著性,客户和消费者也习惯用简称替代企业的名称,即与企业名称有同等的意义。该厂将时美保洁用品公司的简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同样侵犯名称权。另一方面,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美”是当地众所周知的时美保洁用品公司简称,时美保洁用品公司在广告中也是大量使用,即使用在先;别的厂家注册“时美”商标,容易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如此使用商标均属侵权 颜梅生 商标权效力,不因闲置而终止 【案例】美味食品公司于2001年4月申请注册了脆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3月19日。2004年1月起,美味食品公司因经营不景气而停产,脆味商标从此未再使用过,也没有经商标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或续展。2007年1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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