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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哪些

2019-02-1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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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知识产权是独属于人类的智慧思想的结晶,受各个国家的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甚至有些人不清楚他们的行为可能已经侵犯了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哪些?今天,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1、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哪些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窃他人作品。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

  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

  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三、著作权侵权诉讼收集哪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对可以用哪些证据确定权利人,可以用哪些证据认定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大家在向法律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2、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3、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4、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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