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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不保价损失依约定赔偿

2019-06-0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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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董笑君翁某经营一家物资服务经营部。去年1月,南宁一家商贸公司委托翁某的经营部把50件茅台酒从南宁运到广州,运费250元。双方签订的托运单第4条特别规定:货物如以保价托运的,在托运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时,承运人按保价赔偿;没有保价的,按照本次运
□董笑君 翁某经营一家物资服务经营部。去年1月,南宁一家商贸公司委托翁某的经营部把50件茅台酒从南宁运到广州,运费250元。 双方签订的托运单第4条特别规定:货物如以保价托运的,在托运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时,承运人按保价赔偿;没有保价的,按照本次运费的50倍赔


□董笑君

翁某经营一家物资服务经营部。去年1月,南宁一家商贸公司委托翁某的经营部把50件茅台酒从南宁运到广州,运费250元。

双方签订的托运单第4条特别规定:货物如以保价托运的,在托运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时,承运人按保价赔偿;没有保价的,按照本次运费的50倍赔偿。托运单上还用加粗的字体特别提醒托运人:请认真阅读合同第4款,如果有异议,双方可重新协商。此后,经营部在运输途中弄丢了一件货物,导致商贸公司损失3036元,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商贸公司把翁某告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托运单用加粗的字体特别提醒托运人注意阅读赔偿条款,但因托运单是翁某为重复使用统一印制的,且翁某无法证明已向商贸公司作出详细说明,因此该条款对商贸公司没有约束力,遂判决翁某赔偿商贸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3036元。

翁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改判翁某按照丢失货物运费的50倍,赔偿商贸公司250元。

★法理评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单方预决性、非协商性和不平等性等特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托运合同第4条属于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但是商贸公司与翁某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商贸公司在对承运人有较多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了不保价运输,其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托运合同正面虽然以托运单形式出现,但用较大的加粗字体特别注明“重要提示”等内容,证明翁某在合同订立之前已经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商贸公司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商贸公司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后果,因此也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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