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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长了”就不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吗

2019-06-02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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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读者毛铭咨询,他在2007年9月26日,收到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7年9月25日邮寄的《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他于2005年9月18日在市区违法停车(违法代码:1039),处罚200元。请问,象这样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了,还能处罚吗?行政处罚时效

  读者毛铭咨询,他在2007年9月26日,收到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7年9月25日邮寄的《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他于2005年9月18日在市区违法停车(违法代码:1039),处罚200元。请问,象这样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了,还能处罚吗?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很显然,如果违法行为在2年内被发现,但行为人未接受处罚或行为人逃避处罚的,超过2年后仍然可以给予处罚。如果能够查证违法行为人故意逃避处罚的,就应当从重处罚,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从读者毛铭反映的情况来看,他的违法行为当时已被“电子警察”或执勤民警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在2年内被发现,都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只要违法事实(处理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争议,何时给予处罚都是可以的。

  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道路监控手段的不断完善,近几年来,全国交警部门开始采用雷达测速和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拍摄、拍照等方式辅助执法。对摄录的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都及时采取了在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后又采取邮寄违法处罚告知书给违法行为人。但由于多种原因,违法行为人没有接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或者晚些时间收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或者是接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但没有及时缴纳罚款,但这都并不影响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不能因为“时间长了”,就不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驾驶人收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得知自己的违法信息后,应及时到指定的地点自觉接受处罚。否则,就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车辆违法信息上网后,违法车辆将不能通过年检。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王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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