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女士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银行福田区保税支行ATM机处转款,但因输错账号,误将13000元转至周先生的账号62×××86,但事后周先生拒不返还梁女士该款项。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梁女士确向周先生账号内转入13000元,而周先生的收款账号与梁女士本要转款的账号非常相似(仅尾号两位不同),梁女士主张输错账号有一定的可能性。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任何经济往来,而周先生在收到法院文书后,亦未进行答辩或提交任何证据进行反驳,以证明其收取梁女士涉案13000元具有合法依据。综上,法院确认周先生收取梁女士1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梁女士请求周先生返还该13000元,应予支持。如果周先生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