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女)和邓涛(男)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2013年8月,张玲发现邓涛经常在外夜不归宿,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1月两人开始分居。2014年12月,张玲发现邓涛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求离婚,并提出精神抚慰金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玲、邓涛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由于邓涛的不轨行为已经破裂,且对张玲精神上造成了伤害,现张玲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玲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由邓涛适当赔偿张玲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相忠实。本案邓涛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已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且给张玲在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是过错的一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夫妻间若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对此,邓涛应给付张玲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具体赔偿额度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和对对方造成损害的程度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