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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暴 过错一方在离婚时要担责

2015-01-03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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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的数量却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那么,法律上对于上述情况是如何规定的?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否应该适当补偿无过错方?案例...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的数量却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那么,法律上对于上述情况是如何规定的?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否应该适当补偿无过错方?

  案例:

  徐某与董某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儿。结婚后,因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3年1月,徐某将妻子董某告上柳北区法院,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分歧和认识不同产生矛盾,曾多次发生冲突。如今双方感情已破裂,且无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董某也同意离婚,但在庭审中,董表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徐某经常对她实施家暴。董某提供了徐某实施家暴后,她报警求助的派出所出警调解记录,以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等证据。董某称,丈夫在婚内多次殴打她的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要求徐某承担家庭暴力的过错责任,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并结合被告提交的病历、处方等证据,法院认为,徐某曾于婚内数次对董某实施殴打行为,给董某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董某有权请求精神赔偿。因双方对于平均分割夫妻财产和共同抚养女儿等事宜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徐某赔偿董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

  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董某婚前对徐某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徐某殴打妻子,构成了家庭暴力,而且屡教屡犯,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此外,根据《婚姻法》规定,由于徐某多次殴打董某,严重侵害了董的健康权,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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