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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2014-12-26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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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财产损害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等。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的学习和工作,婚后多年承担了全部家庭义务和抚养照看孩子,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一是精神损害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行为带来的精神痛苦及抚慰金的形式;三是非财产性补救措施,即进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上的民事责任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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