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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暴、玩“小三” 过错一方在离婚时要担责

2014-11-2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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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的数量却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那么,法律上对于上述情况是如何规定的?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否应该适当补偿无过错方?家...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的数量却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那么,法律上对于上述情况是如何规定的?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否应该适当补偿无过错方?

  家庭暴力不可取

  徐某与董某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儿。结婚后,因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3年1月,徐某将妻子董某告上柳北区法院,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分歧和认识不同产生矛盾,曾多次发生冲突。如今双方感情已破裂,且无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董某也同意离婚,但在庭审中,董表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徐某经常对她实施家暴。董某提供了徐某实施家暴后,她报警求助的派出所出警调解记录,以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等证据。董某称,丈夫在婚内多次殴打她的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要求徐某承担家庭暴力的过错责任,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并结合被告提交的病历、处方等证据,法院认为,徐某曾于婚内数次对董某实施殴打行为,给董某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董某有权请求精神赔偿。因双方对于平均分割夫妻财产和共同抚养女儿等事宜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徐某赔偿董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董某婚前对徐某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徐某殴打妻子,构成了家庭暴力,而且屡教屡犯,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此外,根据《婚姻法》规定,由于徐某多次殴打董某,严重侵害了董的健康权,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

  婚外情更不应该

  李某与余某1995年结婚,原本在柳北区共同经营一家建材行生意兴隆,日子过得红火。谁知,李某却经常背着妻子在外“寻花问柳”。余某为了两个孩子考虑,一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从2010年10月开始,李某常常夜不归宿。

  经多方打听,余某得知李某在外已经和别的女人同居1年多。2012年春节前,余某和娘家亲属一起将李某与情妇堵在宾馆,并报了警。2012年7月,因为夫妻关系无法调和,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李某与其他女子同居的相应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李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同意了余某的诉求。

  说法: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专门设置的法律规定,指的是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在离婚时对无过错一方所有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李某与余某是夫妻,但李某却在外与他人同居,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余某符合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法官也提醒市民,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如果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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