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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基础界定

2014-09-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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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关键在于谁可以向谁提出何种请求以及什么是提出该请求的法律依据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回答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对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请求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题以及离婚精神...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关键在于“谁可以向谁提出何种请求以及什么是提出该请求的法律依据”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回答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对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请求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题以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定性的回答。有了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就可以寻找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请求权归入到法律条文中。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精神痛苦的损害事实实行抚慰金救济是现代民法上的救济方法。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应为“无过错”方配偶,义务主体则为有过错方配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对“无过错”没有规定,笔者认为 “无过错”即为该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

  由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虽然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分支,它的特征与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还是有区别的。

  主体的特殊性 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发生在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的配偶之间,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所以侵害主体和被侵害主体都具有特定性,虽然有时可以考虑第三人是否成为侵害行为的主体,但是离婚的基本诉讼主体还是夫妻双方。而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没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侵权行为人侵权之前并没有被特指。

  主观要件的特殊性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客观上有侵害行为,并且要求这种过错和行为及责任的实施和形成必须是在受害人无过错或者在其过错小于侵害人的情况下,有时还必须有第三方的主观过错和行为存在,才能形成违法事实。这与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要求侵害人只要有主观上的过错就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施对受害人权利的侵害而没有其他附加的前提条件相比,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最为显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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