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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2016-08-3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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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双方感情破裂系同性恋方过错所致,双方均表示无法共同生活,准予离婚。虽然双方感情破裂系田某单方过错所致,但是肖某的这项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驳回其精神赔偿的请求。

  2010年5月,母亲的一位同事给肖某介绍了个男朋友,名叫田某,两人见面后,感觉很满意,于是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2011年1月,曹某某和谢某登记结婚。新婚之夜,新郎烂醉如泥。第二天晚上,肖某和田某有了第一次亲密接触。丈夫没有激情、甚至敷衍了事,肖某善意地认为,田某工作繁忙,近来又准备婚事,可能是太累了。婚后不久,田某就开始忙碌起来,有时候还彻夜不归。蜜月中的肖某独守空房,默默流泪,她不知道自己是否做错了什么。这天,丈夫吃过晚饭,又准备出门。肖某一把拉住他,责问道:“你是不是外面有女人?”田某答道:“你想哪儿去了,外面那些女人我看了都恶心,我怎么可能去找她们?你千万别多心,天底下的女人,我觉得你最好。我在外面应酬多,业务多,趁着年轻,忙一点多赚点钱,有什么不好?”肖某见他说得有理,也就无话可说了。2012年9月5日上午,肖某上班后发现手机忘在了家里,她乘车回家。打开家门,眼前不堪入目的场景把她惊呆了,沙发上,田某和一个男青年赤裸着身体搂抱翻滚在一起,肖某便质问田某,田某明确承认自己是个同性恋者。他说自己很早就有同性恋倾向,跟她认识前,已和同性男友发生过关系。和她结婚后,他苦恼过,曾经想改变自己这种生活习惯,但他的努力还是失败了,他抵挡不住男性对他的诱惑。肖某听后非常气愤,立即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的要求。

  法院判决

  双方感情破裂系同性恋方过错所致,双方均表示无法共同生活,准予离婚。虽然双方感情破裂系田某单方过错所致,但是肖某的这项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驳回其精神赔偿的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析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说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虐待、遗弃、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二是有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由此受到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三是有因果关系。一方所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且是造成另一方物质或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四是另一方无过错。本案中,田某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情形,也就是说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都未提到同性恋的相关内容,因此本案中的肖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被人民法院驳回是正确的。但是,笔者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应该建立在大众能够接受的起码的道德和良知之上。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性恋虽然不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但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可以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照顾。当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时,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太大争议,因此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合情合理。本案中,被告田某婚前隐瞒同性恋这一事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发生同性恋行为,违反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一义务,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若肖某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多分。最后提醒一下热恋中的男女:结婚前多了解,“验明正身”再娶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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