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女)和邓涛(男)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2013年8月,张玲发现邓涛经常在外,夜不归宿,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1月两人开始分居。2014年12月,张玲发现邓涛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求离婚,并提出精神抚慰金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玲、邓涛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由于邓涛的不轨行为已经破裂,且对张玲精神上造成了伤害,现张玲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玲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由邓涛适当赔偿张玲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妻子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本来应该互敬互爱,忠诚于对方。然而,邓涛在与张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实在非好丈夫所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夫妻间若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因此,邓涛应给付张玲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具体赔偿额度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和对对方造成损害的程度,并由法院裁定。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既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要求,经营婚姻是一门艺术,越界的放纵只会被遗弃在幸福婚姻的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