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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2019-08-1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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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精神损害给受害人带来的心理上的痛苦要远远大于身体上受到的侵害。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人依法要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那么2019年上海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2019年上海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中的抚慰金赔偿:

  (一)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三)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

  2、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2019年上海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中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而我国的立法也是依照以上两方面对其加以确定。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人格就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权就是指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而人格权的保护有精神利益型(如赔礼道歉等),也有经济利益型(如赔偿财物等),通常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范围都以《民法通则》中第120条中所规定的人格权为依据,在《解释》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作了较大的完善,从人格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

  《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象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表现为人格的社会属性,而物质性人格权是它们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它一旦受到损害往往是难以补救的。例如生命的死亡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残疾等。

  另外在《解释》中对人格权作了扩张,其将身体权作为一独立的人格权利,从以往的民法中的生命健康权中单独提取出来,使得一些在健康权中难以确定的侵害行为得以制裁,如强行纹身、偷剪法辫、强制抽血等等。这些均侵害他人身体权。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这一点是基于《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公民的隐私应视作为公民的一项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以往是作为名誉权的一个内容来给予保护,但是隐私权对比名誉权而言确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一面,如婚姻法以及民诉法、刑诉法中也列出了涉及有关个人隐私、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三)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们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利其包含有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一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通常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等等。而对这一种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同样是一种精神伤害,其监护人有权对这种非法侵害提起诉讼,并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向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的延伸。

  (四)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民法通则》中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就随之消亡,所以他的人格权也就无载体了,但由于此人有其近亲属存于世上,对死者的人格要素对于在世的近亲属仍有一定的影响。

  (五)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

  通常,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在某些特定的物品,对于持有者具有特殊的意义,是持有者的一种精神寄托并赋予它人格的象征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此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这侵权人的行为也是对物品持有者在精神上的一种损害,例如:照像馆不慎遗失顾客仅有的一张已逝世先人的遗照,令此人深受打击,极为悲痛。这不能以财产的有形损害而论,倘若以照片的物质价值而赔偿受害方一元几角的话,这绝对是有悖公理的,所以当持有者对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法院应予受理,并对为此而在精神上受到伤害者给以适当的补偿和抚慰,同时也给有过错者予适当的惩戒。但我们在对其认定要从严掌握,慎重对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2019年上海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各个地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所不同,受害者需要根据自己所在的地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来向损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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