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山东济宁:2009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伤伤残津贴

2019-06-09 2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山东济宁事业单位工伤津贴上调2009年2月11日从山东省济宁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近日济宁市对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将增加150元至165元。据了

    山东济宁事业单位工伤津贴上调

    2009年2月11日从山东省济宁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近日济宁市对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将增加150元至165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为,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待遇将从2009年1月1日起计发。

    据介绍,济宁市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5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878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