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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上班时间受伤可获工伤赔偿

2019-06-09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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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赔偿问题,已退休人员也可获得工伤赔偿。(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

      有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赔偿问题,已退休人员也可获得工伤赔偿。

      (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

      一名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妇女在受雇清扫建筑垃圾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能否依法获得赔偿呢?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近日就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雇用单位应予以赔偿。

      今年7月,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州市的一个住宅楼项目施工完毕后,通过中间人杨某组织了57岁的芮某等人对建筑垃圾进行清扫。不久,芮某在清扫时摔伤,

      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经检验,芮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由于芮某和长城公司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芮某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却以芮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芮某不服这一决定,便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长城公司认为,芮某受雇于杨某,应由杨某承担赔偿责任,长城公司与芮某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芮某提起工伤赔偿诉讼,应向有工伤认定资格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不应由法院来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芮某为长城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芮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但由于芮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仲裁委也以此为由不予受理,但芮某仍依法享有工伤赔偿请求权。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芮某提出判令长城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长城公司应向芮某给付医疗费、交通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4.9万余元。

      退休人员虽然为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依然享有工伤赔偿请求权。法律快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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