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单位不该承担责任。单位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其目的只在于为员工的交通工具提供停放的场所。这种服务在客观上可能会降低员工车辆丢失的风险,从而带来与保管合同类似的效果。但你并没有向单位交纳费用,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并不构成一种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在车辆丢失这件事上,单位没有过错,更不能因此而承担车辆丢失责任。虽然当时有保安值班,但并单位并未规定保安负责看管车辆,他们往往是对进出单位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一般性管理。既使保安有负责看管车辆的义务,但由于单位未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也仅是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仅对自己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无过错,或者一般性过失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