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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放火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我承担赔偿责任?

2019-06-05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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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是一个从事废品收购的农民。租赁了邻村吴冬梅家的楼房底层房屋从事废品收购工作。因房屋面积较小,就将所收购的废塑料纸、蛇皮袋、废油漆桶等物品堆放在所租房屋的门前场地上。2002年3月5日深夜,堆放在房屋门前场地上的废旧物品起火,因未能及时发现,使

  我是一个从事废品收购的农民。租赁了邻村吴冬梅家的楼房底层房屋从事废品收购工作。因房屋面积较小,就将所收购的废塑料纸、蛇皮袋、废油漆桶等物品堆放在所租房屋的门前场地上。2002年3月5日深夜,堆放在房屋门前场地上的废旧物品起火,因未能及时发现,使吴冬梅邻居石生家的房屋严重烧损,造成了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查明,这场火是由于他人放火所致,已按"放火"立案侦查,目前该案还未侦破。不久前,石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我赔偿他家财产损失。我认为,我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他家财产损失是事实,但是因他人放火造成的,所以石生的损失应由放火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我的观点对不对?

  

【律师答疑】

你信中所提到的纠纷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你将收购的废旧物品堆放在与石生房屋相邻的场地上,该废旧物品有部分可燃物品,你应当预见到这些物品的危害性,从而应该管理好这些物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从你的来信可以看出,夜间经营场所并无人看管,才导致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从而丧失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的时机,以致酿成火灾,使石生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你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至于你所说的该起事故是由于他人放火所造成,虽然公安机关已按"放火"案件立案侦查,但目前公安机关尚无结论,所以认定系他人放火所为还缺乏依据,法院也是难以采纳你的观点的。据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该由你来赔偿石生家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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