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办理金穗借记卡后,与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犯罪嫌疑人利用疏于管理的银行ATM机,盗取储户资料并伪造银行卡进行转账和取现,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错误地将原告的存款交付给假卡的持有人,受侵害的是银行金融资金,并非储户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