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您好:张律师,我前几天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我侵犯了苏州美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可是我:其一并不知此产品已申请专利,其二对方产品名称为“激光雕刻机可拆洗蜂窝式工作台板”我的产品则为不可拆洗的,此处的做工截然不同,请问我也属于侵权行为吗!
其它
2012-12-14 22:22:42
律师解答区
您好! 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1、“不知此产品已申请专利”,并不能成为不构成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抗辩理由。 2、对于销售者,“不知此产品已申请专利”并提供合法来源的,虽然构成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涉案专利产品名称为“激光雕刻机可拆洗蜂窝式工作台板”,被诉侵权产品则为不可拆洗的,两者是否不同不能仅从“不可拆洗”这一点来判定,需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的内容进行逐一比对。 4、比对结果是,完全相同或等同的,构成侵犯涉案专利。 侵犯专利权纠纷在侵权判定时,需进行技术比对,根据比对结果来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在技术比对上有一定的难度。而且,根据不同的专利技术方案,需选择不同的抗辩理由。 因此,建议联系专利律师,以便能够向您及时地提供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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