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春节放假工资计算的事情。
我们公司采用的是自然工作天数计算工资,公司在1月17号就宣布放假了,我们公司是大小周的,1月18号周六刚好不用上班,19号星期天也不用上班。可是公司宣布17号放了假,然后后面的天数都没有计算在工作天数里面了。
1月24号除夕开始过年,国家法定假日是3天,所以公司结算工资的天数为:17天+3天法定假日=20天,1月份31天,实际工资就等于=薪酬*20/31
请问这样的计算方式合理吗,18号,19号没有计算进来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